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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成立工會 列評鑑標準(趙麟宇)

出版時間:2018/01/15

上周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的修正條文,將輪班間隔、延長時數上限都放寬。僱主得到許多彈性,卻留下許多爭議與憂慮,隱隱待發。如醫療相關倡議團體擔心醫院員工過勞,已發起公民連署,要對《勞基法》修法進行公民複決。

揪異常排班非易事

由於醫療從業人員過勞影響病人安全,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在接受《蘋果》專訪時表示,會敦促各醫院遵守排班間隔至少11小時的原則,若有醫院不配合,將透過醫院評鑑使其回歸正軌。 
陳部長信誓旦旦用評鑑制度來約束醫院,除非是重大災害、突發事件、重大疫情,否則輪班間隔至少要有11小時。然而在醫院工作的人都知道,醫院評鑑大量倚賴書面資料。醫策會派出的評鑑委員,多來自醫院管理階級或是醫療專業人士,過去都以醫療品質作為評鑑審查的要項,沒有受過勞動檢查的訓練。寄望其具備勞檢員的能力,在評鑑的短短時間內,從醫院過去6個月、幾千人的班表當中,發現排班與輪班的異常,恐非易事。因此,醫療產業是否遵守《勞基法》,不應期待評鑑時候的勞動檢查。 
修法通過的次日,嘉基工會所在的嘉義基督教醫院於院內的網站公布一則重要等級的訊息,主旨是:追求工作與生活之平衡,換班間隔應至少11小時以上,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內文當中另強調,若因緊急突發事件出勤者,在事件結束後至下一上班時間亦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適當休息時間。這個宣告,不僅僅正面回應了衛福部長的目標,把輪班人員的工時間隔,規範在11個小時以上,同時讓《勞基法》沒有提到的排班人員,只要是緊急事故必須出勤而導致超時工作的,也給予隔天足夠的休息。 

 

經勞資協商保權益

站在嘉基工會的立場,當然非常歡迎醫院做這樣優於《勞基法》的宣示。這並不全是工會的功勞,乃是工會與醫院在近5年來,從勞資會議到工會成立之後協商無數次,勞資雙方在延長工時的議題能夠尊重彼此立場,得到共識。醫院早就採取輪班間隔至少12小時,緊急事件延長工時也向工會傳真報備的制度。所以在《勞基法》修改之後,醫院不必因為惡法通過而稱慶,員工也不必擔憂勞動條件下修。我們勞資雙方可以大聲說,修法之後不必醫院評鑑,我們是第一個通過協商,保障勞工權益的醫院。
然而我們憂心的是,台灣第二個這樣的醫院在哪裡?
衛福部長應知醫院評鑑委員沒有勞檢專業,而勞動部長應知目前沒有足夠勞檢人力加強勞檢,靠評鑑委員、靠勞檢想保障醫療從業人員可謂難上加難。全國各醫院的有志之士,還是應該勇敢成立工會。同時,衛福部把醫院成立工會列入評鑑標準,才是提綱挈領、開創新局的正確之舉。但是陳部長,你敢嗎? 

嘉基工會理事長、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