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範勞工選拔暨獎勵辦法
嘉基體系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關係企業工會
模範勞工選拔暨獎勵辦法
民國105年10月19日第一屆第四次臨時理事會通過全文9條
民國105年10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全文9條
民國107年11月14日第一屆第三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條
第1條 為鼓勵會員敦品勵行、充實自我專業、提振團隊士氣、增進團隊形象,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本會會員入會滿半年者,均得被推薦為模範勞工,曾當選過者五年內不得再為被推薦人。
第3條 被推薦之模範勞工至少應有會員代表一人或由十名以上會員連署推薦,每位會員代表推薦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第4條 被推薦人資格選拔標準如下:
(一)品性純厚,凝聚同儕向心力,激發團隊精神者;
(二)推動本會會務上有特殊貢獻,表現優良者;
(三)致力於本身專業的進修研究,使團隊受益者;
(四)具高度服務熱忱,積極從事本會會務者;
(五)增進本會之團隊形象者;
(六)參加勞工權益相關活動,或有教育證明者;
(七)勞工相關比賽得獎者,以獎狀為憑;
以上各款,應附列具體事蹟。
第5條 被推薦者,由理事會選拔。
第6條 選拔人數按選拔時總會員人數計算,每百人取一名,不足百人時,四捨五入,並按會員人數比例分配名額。
第7條 當選為模範勞工者,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上接受表揚,每名發給一千元禮金及獎狀乙幅,以玆鼓勵。
第8條 當選者除由工會自行表揚外,並由理事會就當選人中推派數名(依名額定之),參加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主辦之表揚
大會。
第9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制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