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顧問聘用辦法
嘉基體系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關係企業工會
榮譽顧問聘用辦法
民國112年3月4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全文8條
第一條
為達維護全體會員勞動權益、提升勞動地位及增進會員之知能宗旨,使遴聘榮譽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職學能及專業領域中有卓越成就,認同本會宗旨者而對勞權發展或會務推展能提供具體建言,或對本會具有特殊重大貢獻者。聘任人數依實際需求聘任之,其中得聘任顧問團主席一人,榮譽顧問若干人。
第三條 顧問團主席之聘任
本職學能及專業領域中有卓越成就、在社會具有聲望,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並於一年內捐助本會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
由會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製作聘書、建檔後,頒發聘書聘任之。
第四條 榮譽顧問之聘任
本職學能及專業領域中有卓越成就、在社會具有聲望,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並於一年內捐助本會新台幣參萬元以上者。
由會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製作聘書、建檔後,頒發聘書聘任之。
第五條 任期
榮譽顧問,期滿後得續聘之;聘任期間如有損害本會名譽或不利於國家社會及人民福祉之行為,得提請理事會予以解聘。
第六條 權利
顧問團主席及榮譽顧問有參與本會活動、受邀出席相關會議、受邀演講、提供會務發展建議之權利。
第八條 報酬
顧問團主席及榮譽顧問均為無給職。